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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迴雁诗社章程

湖南省衡阳市迴雁诗社章程

湖南省衡阳市迴雁诗社章程

(2009年7月31日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湖南省衡阳市迴雁诗社”(简称“迴雁诗社”)。
第二条  本社为衡阳市新诗创作者、研究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从事新诗创作和研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团体。
第三条        本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规范行为,依法办事,和谐办社。
第四条  本社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市文联直接领导并自
觉接受市文联和市民政局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住所设湖南省衡阳市湘江南路47号市文联507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
(二)学术交流;
(三)业务培训;
(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本社社员由个人社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三)在本社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热爱新诗并具有一定的创作和研究能力者。
第九条  社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社员证。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宣传本社工作,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交纳会费30元;
(五)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三条  社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社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社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社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社长、秘书长相同。
本社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社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社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社按本《章程》规定收取社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社章程修改,须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社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31日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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